在婚姻法中,我们常常会听到“婚姻无效”、“可撤销婚姻”和“离婚”这几个词,它们都与婚姻关系的解除有关。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。


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。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,而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。具体来说,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,而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。


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。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,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。而无效或可撤销的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,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。


两者的程序不同。许多国家法律规定,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,由法院裁判。而对离婚,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,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。在我国,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,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,离婚和某些“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”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。


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。在我国,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,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。例如,在无效或撤销的婚姻中,财产分割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;而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,在“婚姻关系”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。


别混淆”婚姻无效、可撤销婚姻和离婚这几个概念,它们在性质、请求主体、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。了解这些区别,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。